讓你愛不釋手
讀者投書:張永宏(台灣高檔法院法官)
日前,江元慶師長教師在「yahoo論壇/政事察看站」中以「認可犯法獲判無罪,還拿到刑事補償」為題,介紹了老詹、小邱2人明明認可在大陸詐騙機房上班,但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仍是判2人無罪,後來老詹乃至還拿到18萬3000元的刑事抵償金的案例,文末並以「令人難以想像的判決産生了──承認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無罪定讞!」「親口認可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在台灣拿到了刑事補償金。這筆錢,是全民的納稅錢支付!」「難怪,涉嫌海外欺騙的台灣人,要極力的回台灣受審。評比」等語作結,眾看倌看完不由掩面嘆氣,少不得大罵一下司法不公。
為什麼老詹、小邱都認可犯法了,法院還是要判2人無罪?因為時候謬誤、時間不對、時候謬誤(因為很重要,所以要說三次)。老詹、小邱承認犯法的時候(老詹是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初,小邱是102年12月中旬到103年3月12日),基本不是審查官告狀犯罪的時間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換句話說,2人承認的犯法,審查官基本沒告狀!
有一種原則叫做「不告不睬」,簡單地說,就是查察官(或自訴人)沒告狀的犯法,法院沒有權利審理,這是為了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。在我國刑法撤廢連氣兒犯之後,詐欺罪已是「一罪一罰」了,詐欺團體騙幾個人就犯幾個詐欺罪,各罪之間彼此獨立,不在檢察官告狀時候局限內的詐欺罪,法院當然沒有舉措拉進來審判。所以老詹、小邱就算承認在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12日加入詐欺團體,可是查看官起訴的犯罪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2人都已經離開詐欺團體,所以老詹、小邱認可的犯罪,法院不克不及審判,而且2人所認可的犯法,也與查察官告狀的犯罪沒有關係。網友推薦
如何購買?檢察官看到老詹、小邱都自白犯罪了,卻沒有注重到2人自白犯罪的時間跟查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不一樣,就把老詹、小邱一併起訴了。但拿掉2人的「無關自白」,若是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老詹、小邱在檢察官告狀的犯罪時間還為詐欺團體工作,法院固然只能判2人無罪。
開箱這樣白白放過老詹、小邱,不是太便宜了嗎?事實上老詹、小邱自白犯法的時候,查察官還可以再去偵察,如果檢察官拿得出證據可以左證2人的自白,還是可以再起訴2人,乃至可以判有罪,但這已是後話了。單就查察官已起訴的案件來看,檢察官明顯忽視了「時間落差」,過後又沒有再增補舉證,法院判無罪是固然的後果;而因為烏龍起訴而被羈押的老詹,去請求國度補償羈押所造成的損失,也是合法權利的行使。
「不告不睬」「查察官負舉證責任」「無罪推定」都是現代法治國度顛末數百年毛病經驗所淬煉出來的主要司法原則,體現的正是古人所言「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」的人本精神,跟某些國家速審速結、被告自白就會有罪相比,或許無法讓每個壞人都繩之以法,但也比較不會讓無辜的人受到冤枉,這才配稱為法治國度!
除非有掌控一生都不會被人誣告入罪,不然請靜下心來想一想,在臺灣受審好?照樣在大陸受審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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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3%80%90yahoo%E8%AB%96%E5%A3%87%E3%80%91%E6%B2%92%E6%9C%89%E8%A2%AB%E8%B5心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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